《職業介紹所業務法》 (中)
第十六/二○二○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下稱“新法”),於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正式生效,上周為大家介紹了何謂職介所業務、從事職介所業務須申領准照,以及如何識別職介所的准照是否仍在效。今天為大家介紹新法規定的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
每一職介所須至少具備一名就業服務指導員
為提升職介所的服務素質,並可促使職介所業務准照持有人能妥善地遵守新法的規定,新法引入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規定每一從事職介所業務的營業場所須至少具備一名持有效准照的就業服務指導員,以擔任以下職務,包括:為服務使用者提供勞動法例資訊、進行職業配對,以及為職介所核實每月須向勞工事務局提交的表格。職介所業務准照持有人必須在就業服務指導員開始擔任職務、被調任至其另一營業場所,又或終止擔任職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工事務局。
如職介所不具備就業服務指導員駐場,就須於三十日內補充就業服務指導員,否則,職介所業務准照會被中止;如被中止准照超過九十日仍未能補充,則職介所業務准照會被註銷。此外,如職介所安排了不持有有效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的人士擔任該等職務,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人士,可被科處一萬至二萬澳門元罰款。
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的申領及有效期
符合申領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要件的澳門居民,可透過勞工事務局網站(www.dsal.gov.mo)報讀相關的培訓課程及/或報考職業技能測試。通過有關測試並獲發職業技能證明者,可申領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
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的有效期為連續三個曆年,從事職務期間須遵守專職性的規定,即僅可於任一職介所的營業場所擔任職務,且不得同時為另一職介所業務准照的持有人、公司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社團或財團的機關主要據位人或獲委任人。如就業服務指導員在三年內違反專職性規定、在不持有有效准照或在中止准照期間從事就業服務指導員職務達三次,可被註銷准照。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如就業服務指導員在其准照有效期內連續一百八十日或間斷三百六十日未有擔任就業服務指導員職務,亦可被註銷准照(但有合理解釋並獲勞工事務局接納的情況除外)。
勞工事務局會透過資訊途徑(如該局網站:www.dsal.gov.mo)對外公佈和更新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名單及相關資訊。
有關新法的其他規定,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十六/二○二○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八、十九、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二、五十八條規定。
(勞工事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