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法律障礙
結婚是人生大事,但大家知不知道法律對結婚有何限制呢?今日會為大家介紹相關規定。
打算結婚的人如存在任何法律所規定的結婚障礙,則不能結婚。《民法典》規定的結婚障礙包括:絶對禁止性障礙、相對禁止性障礙和妨礙性障礙。
絕對禁止性障礙,是指存有下列障礙的人,禁止與任何人結婚:一、未滿十六歲;二、明顯精神錯亂(即使偶然神志清醒亦被禁止),以及因精神失常而被法院宣告為禁治產或準禁治產;三、先前婚姻尚未解銷(例如前段婚姻仍未辦妥離婚手續)。
相對禁止性障礙是指禁止與有一定關係的人結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能與存有直系血親關係(例如父母和子女)及二親等內的旁系血親關係(即兄弟姊妹)的人結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除特別法律所規定的其他事實外,下列事實屬結婚的妨礙性障礙:
一、年滿十六歲但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未經父母或監護人許可,或未獲得法院批准以取代父母或監護人的許可;
二、年滿十六歲但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人)與另一方結婚人存有監護、保佐或法定財產管理關係,那麼,該等無行為能力人“在無行為能力期間及無行為能力終止後的一年內”,以及倘有的關於監護、保佐或財產管理的報告尚未被法院核准的期間,不能與監護人、保佐人或財產管理人結婚,甚至亦不能與他們的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或姪甥結婚,但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且存在合理理由,則有關結婚障礙可由法院免除。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四七九、一四八○、一四八二、一四八三及一四八四條。(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