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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2日
第B11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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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關於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決定的意義

全國人大關於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決定的意義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了《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一項重大舉措,對保障“一國兩制”,愛國者治港至關重要。對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識《決定》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時性、合法性和積極作用。

《決定》的重要性

《決定》是為了保障和落實“港人治港”政策下愛國者治港的總要求,圍繞愛國者治港這個目的,完善“一國兩制”的制度體系,對確保“一國兩制”實施不變形、不走樣極其重要。《決定》在堅持“一國兩制”方針,愛國者治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與特區繁榮和穩定,依法治港的原則下,建立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香港特色的新民主選舉制度,從而有利於“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所以,《決定》是堅持“一國兩制”方針的體現,是對“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完善,沒有改變“一國兩制”下的“港人治港”的政策。

《決定》的必要性

保障愛國者治港是“一國兩制”的核心要義。“一國兩制”下的“港人治港”是有前提的,有條件的。鄧小平先生早就說過,“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因為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和地方政府。中央授予特區高度自治權,理所當然地由愛國者為主體組成的政權機關來行使。絕對不可能由主張和鼓吹分裂國家、推動“港獨”,對抗中央管治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的人掌握自治權。

“港人治港”必須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絕對不能允許反中亂港者治港。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一國兩制”始終沿着正確的方向前進。

《決定》的及時性

香港現行的選舉制度存在反中亂港者奪權的風險。近年來,立法會和區議會的亂象就是明證。反中亂港勢力利用立法會和區議會的平台,公然鼓吹“港獨”,反中亂港,勾結外國勢力,癱瘓立法會運作,阻撓政府依法施政。並計劃通過各種方式,包括進行違法的所謂“初選”,意圖奪取香港管治權。對上述亂象不能及時清除,不能有效防範和化解,將嚴重損害特區的憲制秩序,危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危害的後果十分嚴重。對此,不能熟視無睹,袖手旁觀,放任自流,本着對國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負責,必須採取措施,扭轉這種混亂的局面。

《決定》的合法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通過《決定》,有充分的法治基礎。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特別行政區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之一,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所以,規範特別行政區制度,包括政治體制中的選舉制度是屬於中央的事權,由中央主導和決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基本法包括正文和附件,這次《決定》修改基本法的附件,是依法行使立法權。所以,《決定》既符合憲法,也符合基本法,立法依據堅實可靠。《決定》沿用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做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行作出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並制定法律,再由香港特區修改和完善有關選舉條例配合。這是行之有效的做法,符合國家和特區的立法程序。

《決定》積極作用

《決定》的主要內容有二點。第一,調整和優化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數、組成和產生方式及功能。擴大選舉委員會人數規模,增加新的界別。由原來的一千二百人擴大到一千五百人,由原來的四大界別增加至五個界別。選舉委員會除保留選舉行政長官外,還選舉一部分立法會議員,以及提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第二,建立對候選人全流程資格審查機制,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決定》在保障愛國者治港方面將發揮積極的作用:第一,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議員組成結構上完善,包括規模、組成和產生方法,有利於保障選舉委員會由愛國者為主體組成的總要求的落實。同時,也有利於吸收各個社會階層、界別的人士參加,實現均衡參與,廣泛代表性的要求。如,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總人數的擴大和界別的增加,有效防止出現反中亂港勢力佔據立法會主導的局面。

第二,完善立法會組成的方式,新增由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立法會議員,並佔較大的比例。這個安排,一方面有利於愛國者在立法會中佔據主導地位,另一方面有利於行政主導的運作,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既然選舉行政長官,就有義務支持行政長官依法施政。由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出的立法會議員可以做到與行政長官施政理念基本相同,也可成為行政長官在立法會中的可靠支持者和盟友,依法施政效率更高。

第三,建立全流程資格審查機制,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不僅審查參選時的資格,還要審查競選時的言行,就職時的宣誓,履職時的表現,任何階段出現反對“一國兩制”,反對特區憲制,反對國家統一,反對中央管治權,宣傳“港獨”,煽動顛覆中央政府,勾結外國勢力干涉國家和特區事務,都必須喪失和剝奪其資格。絕對不允許在特區建制內存在反中亂港的勢力,破壞“一國兩制”底線,損害國家利益和中央管治權,損害特區穩定繁榮的行為。

相信,隨着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完善,政治體制的健全,切實提高特區的治理效能,香港將更加穩定繁榮,明天會更好。

駱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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