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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1日
第A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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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駁回益隆七地段勒遷上訴

中院駁回益隆七地段勒遷上訴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在廉政公署向行政長官呈交《關於益隆炮竹廠土地置換事件的調查報告》之後,行政長官在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作出批示,命令跟進關於氹仔益隆炮竹廠換地承諾的問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命令收回益隆炮竹廠內七個地段的土地。土地工務運輸局土地管理廳透過受權在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通知相關土地占用人Sociedade d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Baía da Nossa Senhora da Esperança S.A.(下稱上訴人)在六十天內遷出土地。

解除租賃批給失效

上述七個地段土地分別被命名為R1、R2、R3、R4、R5、R6、R7,位於氹仔益隆炮竹廠內,為益隆炮竹廠的組成部分。其中R1、R3、R4、R6、R7均在一九八六年被宣告解除租賃批給;R2在一九八六年被宣告批給失效;R5在一九九三年被宣告解除租賃批給。上訴人針對上述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行為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性司法上訴,但被該法院在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的判決裁定理由不成立。上訴人遂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裁判的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未越所屬法人職權

合議庭指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三條規定,行政當局應在作出影響利害關係人法律狀況的決定前,對其進行聽證。然而,在本個案中,土地工務運輸局沒有作出任何最終決定,該局通知上訴人勒遷只是在執行行政長官的批示。因此,上訴人提出未對其進行預先聽證而使行為沾有瑕疵的理由不成立。合議庭繼續指出,當行政機關作出逾越其所屬法人職權的行為時,屬於絕對無權限的情況;若作出雖屬同一法人但卻為其他機關之權限的行為,則屬於相對無權限的情況。

在本個案中,行政長官決定對涉案的土地進行勒遷,土地工務運輸局通知上訴人勒遷行為只是在執行行政長官的批示,該局未越權行使《土地法》第一七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行政長官權力。故此未見出現上訴人提出的絕對無權限情況。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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