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尊重公僕履職
近日,一名本地男大學生疑不滿在無亮行車燈時被警方檢控,及後不甘受罰,竟將附執勤警員編號告票截圖上傳社交網站,並加侮辱字句,結果被控加重侮辱、公開及詆譭等罪,送交檢察院處理。
以往也曾出現過類似個案,例如有人違例泊車被警員“抄牌”,因不服氣,破口大罵警員。近年,社交網絡群組亦偶見有人將“牛肉乾”帖圖,多宣洩不滿,總會引發網民廣泛回應,不乏攻擊性言論。
本澳法例早已列明何謂“侮辱罪”,亦標明相應刑罰。但若對象為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且是在執行其職務時因其職務而受侮辱,即以粗口、貶低受害人成份甚至以“弱智”等言語辱罵公職人員,很可能被檢控及構成“加重侮辱罪”。
警員向駕駛者發告票、要求駕駛者“吹波仔”,必須依法辦事,嚴格根據法定準則和程序而行。如果對執法公允有質疑,相關人士完全可以通過法定機制提出異議、抗辯、上訴。
廣大居民尤其年輕人,務必要清楚明白警員執行職務旨為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居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應予以理解、尊重和配合;最重要是個人奉公守法,遇事時控制個人情緒,不要任意妄為,盡量減少矛盾發生。
悅 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