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告訴權和撤回告訴
上周,本欄為大家介紹了哪些人有權就“半公罪”的犯罪提出告訴。今天,我們會為大家介紹有關放棄告訴權和撤回告訴的規定。
正如之前小錦囊提到,屬於“半公罪”的犯罪(例如“毁損罪”),非經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是不得進行刑事程序。所以,是否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是由告訴權人自行決定的。
但是,按照《刑法典》的規定,如告訴權人以明示方式放棄告訴權,又或作出可確實推斷其放棄告訴權的事實,則告訴權人就不得行使告訴權。例如:乙被甲打傷了手部(“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屬“半公罪”);其後,甲願意向乙支付五千元作賠償,乙向警方表示接受有關賠償且不追究甲的刑事責任,而警方亦記錄此事。由於乙明示放棄追究甲的刑事責任,因此他以後也不可再行使有關告訴權了。
此外,在上例中,即使乙行使了告訴權,追究甲的刑事責任,按照法律規定,乙亦可在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公佈前撤回告訴,只要甲不反對乙撤回告訴便可。又例如:丁被甲乙丙三人打傷了手部,丁提出了告訴,其後,丁表示撤回對甲的告訴,那麼,丁也不能再追究乙丙的刑事責任了,只要他們不反對丁撤回告訴。告訴一經撤回,告訴權人以後不得再提出告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八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