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組織法議事規則首修改
【本報訊】據中新社北京五日報道:三月五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在北京開幕。按照議程安排,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草案提交大會審議,這也是兩部法制定三十多年來首次修改,將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完善發展。
人大制度與時俱進
五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向大會作草案說明時說,有必要深入總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和人大工作的實踐經驗,把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通過法律制度固定下來,持續從新的實踐中獲取生機活力,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完善發展。
草案對現行全國人大組織法作出多方面修改,包括:
增設“總則”一章。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性質、地位,並明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積極開展對外交往,加強同各國議會、國際和地區議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進一步完善委員長會議的職權。增加規定: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定決議草案交付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制定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專項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性文件等。
補充完善了有關專門委員會設置及其職責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草案列明全國人大現有的十個專門委員會名稱,並增加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的規定。
完善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機制。增加規定:負責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及時向代表反饋辦理情況;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予以公開。
草案還健全全國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權,增加適應監察體制改革的相關內容。
提高效率嚴明紀律
此外,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草案作出一系列規定,推動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嚴明會議紀律等。一是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二是精簡法律案審議程序,明確法律草案修改稿在各代表團審議後,經進一步修改可直接提出表決稿交付大會表決,減少了實踐中草案建議表決稿的審議環節。三是簡化常委會委員辭職程序,將以往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常委會委員辭職應當報經大會“確認”,修改為向大會“報告”。這樣修改後,此類事項不再需要像以往那樣列入大會議程進行審議和表決。四是增加規定:代表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五是吸收歷年大會議案表決辦法的有關內容,對表決程序和表決方式在法律上作出明確規定。這樣修改後,不再需要像以往那樣在每次大會開會時由主席團專門通過本次會議的議案表決辦法。
同時,草案總結實踐做法,嚴明會議紀律,明確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向大會秘書處書面請假;大會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草案還提出,加強會議公開和信息化建設。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應當公開;大會設發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大會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大會全體會議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進行公開報道。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利用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