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試行 營造靈活空間
金融法律學會倡“監管沙盒”
【本報消息】澳門金融法律學會副會長馮璦琳指出,澳門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生效已近三十年,存在更新需要,以配合金融業的高速發展與創新所需。去年十月,當局提及在相關法律,擬新增金融科技“監管沙盒”法律條文,從而設立臨時許可制,為金融科技的試行營造靈活空間。
馮璦琳表示,目前金融監管制度未必能在面向國際化的證券交易中有效防範風險,如果設定極其嚴格的監管制度,卻會成為現代金融的創新及發展然上成為制約及阻力。在目前的探索發展階段,為了在制度完善前抓住現代金融發展機遇,政策先行,先行先試是可考慮的方向,即在漸進改革與發展中於特定區域和範圍內試驗,汲取教訓與總結成功經驗,以便完善金融治理體系。
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在二○一五年首次提出“監管沙盒”概念,並將其引入金融監管中。香港金融管理局在一六年推出“監管沙盒”制度,並在一九年升級,推進銀行在金融科技領域的創新與監管科技的建立。證券交易方面,香港證監會於一七年建立“監管沙盒”,目的讓合資格企業在一個受限制的監管環境下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中國內地亦於一九年在北京開啟監管沙箱試點。
澳門現行金融法律中未有訂立“監管沙盒”制度。倘條件成熟,期望在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中引入此一機制。金融活動本身就涉及各種各類、千變萬化的操作,故此,防範金融風險維持金融穩定是金融發展最大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