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酒店業務法
四十一酒店適用過渡安排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日下午三時續審《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旅遊局長文綺華列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引述政府表示,會研究完善現有酒店的過渡安排,新文本亦已取消酒店內場所須設投訴紀錄冊或系統的要求。
法案建議將來新酒店只可建於酒店用途的土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介紹,本澳共有四十一家酒店適用過渡安排,對於發牌時用地非屬酒店用途(例如商業用途)的酒店共有廿一家;屬居住用途的共有十九家,這類酒店可維修保養,但不可在其內開設任何須獲發新准照的場所,亦不可在其內增設須准照的行政許可或預先通知的其他活動,如開會展,亦不能更改准照持有人。另有一家酒店有關土地有條件改為酒店用途,有五年時間更改。
取消投訴紀錄冊
有議員提出准照持有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如是公司法人,可轉股東,酒店便一直存在;自然人則會死亡,導致牌照取消。倘若繼承,政府也表示時間長,或要用十年時間,擔心會有真空期,場所無法定負責人,但仍然會維持不能改准照持有人的規定,並會研究解決方法。酒店亦可在法律未生效前,轉為公司持有。
法案原要求每個場所須設投訴紀錄冊或系統,但委員會認為操作困難,尤其細店難做,很多時客人投訴酒店內的餐廳,不是直接向餐廳反映,而是向酒店投訴,現時新文本已取消有關要求。
處罰通知方面,新文本已加上被通知人身處外地的做法,將跟《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五條規定。
對場所的衛生、運作或安全不構成嚴重危險的情況,法案引入勸誡措施,在限定時間內整頓便不處罰,一年內重犯則罰。立法會顧問提出希望政府參考“消保法”法案、《中醫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法案,完善相關規定。
陳澤武稱,再等政府提交一份新文本和討論後,委員會可預備寫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