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發行債券的法律依據
澳門特區將發展“特色金融”作為重要發展規劃,期望讓澳門成為內地企業及資金走出去和境外資金投資內地的橋頭堡,為本澳債券市場發展帶來新契機。
所謂債券,是特定主體得依法募集資金的一種特殊方式,具體來說是通過發行有價證券,由債券發行人(借款人)發行予持有人(即貸款人)購買的一種債務證券。相比起一般消費借貸合同,發行債券一方面能夠為借款人迅速地募集大量資金,另一方面也能為貸款人帶來定期或固定回報。
在澳門現行法律制度中,金融法律是由一系列法規,包括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規作出規範。其中規範澳門金融機構和業務的基礎法規主要是第三二/九三/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同時,由於《澳門商法典》亦對澳門法律體系中所有商業活動、商業主體及商業企業作出統一系統性規定,故法典中的規定亦會補充適用於金融活動之中。
有關發行債券的法律規定主要可見於《澳門商法典》第四三三條至四四八條之規定,及第三二/九三/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十七條一款f)項之規定,一般是指由澳門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發行可交易證券。在法律性質上,債券是一種非設權證券,證券持有人所享有的債權不是由債券設定,該債券僅為債權具體表現方式,其製作和記載必須按照澳門《商法典》規定作出。
此外,針對發行債券的商業行為,考慮到須保護債券持有人(債權人)利益並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現行法律也對發行債券發行主體、發行總額及再次發行等方面作出嚴謹限制。債券發行的程序,一般須經過:由董事會或股東會作出決議、提供符合規格的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獲得行政長官經聽取澳門金融管理局意見後發出的預先許可、公開認購的定價與配售及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及申請登記等程序。
目前,在澳門發行債券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仍然較高,澳門作為全球最開放貿易和投資經濟體之一,奉自由市場經濟制度,屬於獨立關稅區,若能通過修訂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簡化債券發行行政程序及不斷優化配套制度,有充份理由相信,澳門金融產業發展定必能邁向一個嶄新階段。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常務副會長 盧綺嵐 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