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冀詳述依據使公帑用得其所
公共採購門檻金額升五倍缺理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首次討論修訂“公共採購開支制度”法案。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當局經參考近年本地消費產品、生產原料、建築材料的價格以及工資薪酬的變動,建議將採購程序門檻金額一律提升至原金額的六倍。委員會認為提升金額理由較為空泛,會要求政府提供相關資料詳細說明金額調整的依據,並希望政府介紹如何強化監督管理機制,使公帑用得其所。
增自主權怎監督?
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召開內部會議,討論修改《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法案,主席何潤生、秘書馬志成會後向傳媒總結。何潤生表示,委員會冀盡快完成問題清單,並於三月中旬約見政府代表討論法案內容。
委員會關注各採購金額門檻提升後,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時,各公共部門及機構的自主權亦有所加大,當局如何強化監督管理機制,確保採購的品質、公共競爭以及提升透明度,令到公帑用得其所,達至最佳經濟效益,促進廉政建設,冀政府作詳細介紹。
專責公證員點定?
何潤生稱,現行法令規定當工程金額超過一百五十萬澳門元,或施工期超過十二個月,財產及服務的增添金額超過五十萬澳門元或交收期限超過六個月,須訂立書面合同,但當局提交的文本中刪除現行法令所規定的超過一定的施工期及交收期須訂立書面合同的條文,委員會希望當局能解釋原因。
法案規定,合同的訂立須以載於或登記於利害關係部門簿冊的官方認可文件為之,為着有關效力,在有關的組織法內定明一名公務員作為專責公證員,或倘無定明時,則由行政長官批示指派。何潤生表示,委員會疑惑是否意味日後合同將由利害關係部門訂立?條文定明的“公務員”,是指編制內公務員,抑或行政任用合同公務員?現時部分部門的專責公證員是由司長應局長建議指定,是否日後全部都要由特首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