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討論出入境管控法案
三常會關注驅逐程序操作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第五次內部討論《特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引入驅逐程序的期間為六十日及中止計算拘留期間每次一百二十日的制度如何操作。
數字解釋修法原因
閉門會議約兩個小時。黃顯輝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委員會完成法案第四十九條至五十九條條文討論。會上,委員討論到第五十條關於拘留期間及拘留的司法監督的條文,針對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的人士,按法案規定可進行拘留以便採取驅逐程序。顧問向委員會介紹現行六/二○○四號法律有類似制度,只是法案作相應修改調整。
委員要求政府交代過去幾年的拘留數字,包括有多少宗是四十八小時內拘留完成馬上採取驅逐的措施,有多少宗是拘留超過四十八小時但在六十日內完成驅逐措施,以及多少宗是超過六十日的拘留期間,之後要釋放有關被拘留人士,發放“行街紙”。委員會希望通過數字,了解修法原因。
求解條文表述不一
委員會關注法案第五十條引入新制度,第四款建議驅逐程序的期間為六十日,但在下列期間中止計算,包括被拘留人無證件或有理由懷疑其旅行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真確性時核實身份所需的期間等;但第五款提到,屬下列情況,須經法院宣告方為有效,包括延長上款所指的進行驅逐程序的期間,以及中止計算拘留期間的情況,每次中止為期一百二十日。
黃顯輝指出,委員及顧問團關注如何操作,並關注到第四款是指驅逐程序的期間,是指中止驅逐的期間,而第五款二項,中止計算的期間,是指中止計算拘留期間,兩者在文字表述有不同,將要求政府說明;且第五款指出是由法院宣告,但第四款則無,並關注延長有否次數上限。
驅逐出境特首決定
法案第五十三條賦予治安警察局有自由裁量權,治安警察局可免除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拘留於拘留中心,但要扣留護照或旅行證件,有委員關注扣留的期限。法案第五十四條驅逐出境是由行政長官決定,有委員認為此權力重要,建議必須由行政長官行使,不可轉權予司長或其他官員。
法案亦建議經營航空運輸的企業主或非用於商業經營的航空運輸工具的所有人,一經完成乘客的登機手續,應將包括機組人員的全部運送至澳門特區的旅客的下列資料傳送至治安警察局。委員會關注法案所指的旅客是否指乘客,旅客是否包括澳門居民,如無乘客的貨機會否受規範,以及資料如何保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