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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8日
第A06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禁止非法棄置建築廢料

禁止非法棄置建築廢料

近年本澳經濟迅速發展,各類建築廢物量大增,對澳門唯一的建築廢料堆填區構成極大壓力。為減少本澳產生的建築廢料並減輕建築廢料堆填區的處置壓力,特區政府制定了第二十二/二○二○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藉此規範建築廢料堆填區的使用和收費制度,以及加強對非法棄置建築廢料行為的監察和處罰機制。該法規已於二○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今天會為大家介紹如果在公共地方非法棄置建築廢料的法律後果。

根據《建築廢料管理制度》的規定,“建築廢料"是指因進行不動產的興建、重建、修復、修葺、保養或修改等工程所產生的剩餘物,並禁止於公共地方丟棄、傾卸或放置,但在進行偶發性起卸工作的必要時間內放置於公共地方且無礙行人及車輛通行的情況除外(例如暫放在路邊等待搬上車運往堆填區)。違反上述規定即屬行政違法行為。

假如丟棄、傾卸或放置在公共地方的建築廢料的最大長度、最大寬度及最大高度的乘積超逾○點二立方米,違法者可被科五萬至二十萬澳門元的罰款;如不超逾○點二立方米,則按《公共地方總規章》及經第一○六/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違法行為清單》的規定,違法者一般可被科六百澳門元的罰款,除非出現廢料對公共衛生或環境有害等情況,則會有更重的處罰。

提提大家,法律除了禁止在公共地方棄置建築廢料之外,還禁止在澳門垃圾焚化中心(但屬可燃廢料及可回收再用物料者除外)及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但屬化學廢料者除外)棄置建築廢料,除非例外地獲環境保護局許可,否則,違反相關規定者同樣會被科處罰款。

環境保護局、市政署及治安警察局會依職權監察對《建築廢料管理制度》的遵守情況,該等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發現非法棄置建築廢料的違法行為,會在其監察職權範圍內繕立相關的實況筆錄。如市民發現相關違法行為,可聯絡上述部門作跟進處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十二/二○二○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第二十八/二○○四號行政法規《公共地方總規章》第三十七條以及經第一○六/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違法行為清單》第二條第二十三款。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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