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介所擔保金定三十萬
【特區公報】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公佈了第二十五/二○二一號行政長官批示,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二十五/二○二一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從事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者須提供的擔保金額為三十萬元。此外,亦訂定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及分所准照的發出、續期、變更及補發的費用,有關金額載於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以上規定自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另一方面,該批示亦訂定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的發出、續期及補發的費用,有關金額載於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此規定自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