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業區天降大狗砸途人致傷殘
涉案整幢被告兩單位賠逾百萬
【本報記者廣州十三日】近日,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某訴蔡某彰等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判決被告蔡某彰、廣州煌某公司連帶賠償張某殘疾賠償金等共計一百一十七萬多元人民幣。
路人張某在某建築物路過時,被天降大狗砸中頭頸部倒地受傷致一級傷殘,涉事犬隻不知所終且無法接觸責任人,整樓用戶被告法院作出判決。
墜狗致傷不知犬蹤
二○一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張某路經廣州某工業區的一處建築物樓下時,被樓上墜落的一隻大狗砸中頭頸部,倒地受傷,後來被送進醫院ICU治療,診斷為“頸椎多發骨折,頸髓損傷伴截癱”,後來經過司法鑒定,鑒定張某為一級傷殘。
因為沒有購買保險,張某住院時花去了數十萬元醫療費,出院後丈夫為了照顧張某只能放下工作,張某的兒子也專程從武漢到廣州照顧她,一家人沒有收入來源債務越積越多。
因為狗主無法查清,整樓用戶被告上法庭。事發後,張某家人曾經報警,警方介入調查後只找到張某被狗墜落砸中瞬間的監控視頻。肇事犬隻事後不知所終,不知道主人是誰。肇事犬隻如何上樓、甚麼原因墜落均難以查清,該案也就沒有立案。
張某與家人經諮詢律師後,一紙訴狀將犬隻墜落的廠房房東和廠房內所有使用者均告上法庭,據悉被告主體超過十個。但一審判決案只涉及建築物出租人及實際使用人均需擔責。
廣州白雲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時指出,張某受傷是因狗隻從建築物公共區域三樓天台墜落所致,但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實際侵權人或狗隻實際管理人。被告蔡某彰作為案涉建築物的出租人,被告廣州煌某公司作為天台區域的實際使用人,均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以防範、制止高空拋、墜物等侵權行為的發生。
無防範措施須負責
由於兩位管理人並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造成狗隻能夠任意出入涉事天台後墜落,從而導致了張某的人身損害。
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應當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