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中院判強姦罪成
澳大前教授莫世健上訴終院
【本報消息】前澳門大學研究生院院長兼法學院教授莫世健涉性侵另一所大學的內地女學生案,中級法院裁定其一項對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成,判囚六年,賠償十萬元精神損害。莫世健的代表律師潘愛儀昨向本報表示,已就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初級法院於二○一九年裁定莫世健無罪,判詞指出,莫世健與女事主曾有親密行為,莫曾用手指進入對方下體抽插,但女事主多次在可以離開的情況下沒有離開,期間曾去過洗手間,後來更坐在莫世健的大腿上,沒有表現反抗,多次配合對方,不排除因擔心被他人知道而告對方強姦。
檢察院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審議後認為,根據已證事實,案中女事主於案發時完全沒有自主反應,明顯失去意識。莫世健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典》所載對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名。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案件雖有閉路電視拍下全程,但自由心證是該案的一個重要原因,不同人可能對案件有不同解讀,故難以判斷女事主是否於自願的情況下與莫世健發生親密行為。至於莫世健於終審獲刑與否,仍是未知之數,還看法官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