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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2日
第A1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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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管健康者赴內地須獲批

衛局通告指自管人士離境須獲目的地當局許可

自管健康者赴內地須獲批

【本報消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昨宣佈,為配合內地疫情防控措施,衛生局根據第二/二○○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今(十二)日零時起,在本澳完成醫學觀察並在接受自我健康管理首七天期間離境,須得到目的地當局的許可。因此,有關人士不可經機場或碼頭前往內地,經陸路離境時,將會交給珠海口岸當局,以便其接受內地防疫部門的措施。因香港沒有相應要求,前往香港的人士則不受新措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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