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經濟反壟斷指南出台
二選一大數據殺熟 或涉壟斷
【中新社北京電】中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七日發佈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對社會反映較多的互聯網平台“二選一”“大數據殺熟”問題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的判斷標準。
《指南》明確“二選一”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為。“二選一”是公眾對平台經營者要求平台內經營者不得在其他競爭性平台經營等不合理限制行為的概括性說法。
“二選一”涉限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因此,反壟斷法規制“二選一”行為的前提是實施該行為的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指南》明確了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經營者要求平台內經營者在競爭性平台間進行“二選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為。
同時,《指南》從懲罰性措施和激勵性措施兩個角度,進一步細化了判斷“二選一”等行為是否構成限定交易的標準:平台經營者通過屏蔽店舖、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以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平台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如果有證據證明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指南》還明確了“大數據殺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差別待遇行為。“大數據殺熟”是公眾對互聯網平台利用大數據和算法對用戶進行“畫像”分析,從而收取不同價格等行為的概括性說法。
禁止價格差別待遇
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指南》明確了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基於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