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倡隱蔽藏毒列加重情節
【本報消息】去年毒品罪案雖然減少,但近年運毒手法多樣且趨隱蔽,司警更首破偽裝紅酒的液態可卡因。法律交流協進會會長黃景禧建議修訂《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例,增加以隱蔽或詭計方式藏毒作為刑罰加重情節,遏止日益嚴重的隱蔽藏毒。
隱蔽程度量刑標準
根據現行《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規定,運毒行為構成“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五年。黃景禧表示,近年運毒隱蔽手法層出不窮,運用先進的偽裝技術,大大增加緝毒的困難及成本。然而,無論是《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還是《刑法典》,均沒有規定以藏毒的隱蔽程度或緝毒難度作為刑罰加重情節又或量刑標準。儘管《刑法典》規定法院須考慮實行事實之方式以確定刑罰的份量,但司法實踐上普遍以毒品數量作為量刑標準。
以法律經濟學分析,如藏毒的隱蔽程度不影響量刑,即藏毒隱蔽與否的犯罪成本相同,隱蔽程度越高則毒品被發現的機率越低,將促使更多不法分子用隱蔽方法藏毒運毒。
增成本遏隱蔽藏毒
藏毒的隱蔽程度越高,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越低,緝毒的成本則越高,對社會危害亦越大。
黃景禧建議,《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增加以隱蔽或詭計方式藏毒作為刑罰加重情節,又或將藏毒的隱蔽程度作為法院量刑的標準。透過增加不法分子運用隱蔽方式運毒的犯罪成本,減輕緝毒人員的辦案成本,遏止日益嚴重的隱蔽藏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