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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2日
第A01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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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保固期責任誰屬惹爭議

黃潔貞(左)、陳澤武。

公屋頻繁甩磚,令議員關注樓宇保固期內的責任問題。(資料圖片)

二常會續審議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樓宇保固期責任誰屬惹爭議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日上午十時續審議《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委員關注工程質量保證期內,為何只由負責施工的建築商或建築公司負起維修保護責任。有委員站在小業主角度,認為發展商亦有責;有委員站在發展商角度,認為監理公司、政府也有責任。

界定工程准照失效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總結表示,法案規定了工程准照失效的幾種情況,包括發出准照內三十日未開展工程,且不具工務局長接受的合理理由;或擱置工程連續超過十五日等。此外,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不在,可推定為擱置工程或工作。委員會認為“技術員不在”的表述太簡單,政府需要清楚說明。

法案建議地基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保證期為十年,其他防水、電力系統、供水系統、外牆及外牆飾面等為五年。立法會顧問提出,是否發展商賣樓後責任便歸建築商或建築公司,發展商有否連帶責任?有委員也表示,若有建築商或建築公司起樓後結業,條款應該保護小業主,發展商應承擔責任。

有委員站在建築商角度,認為工程有監理公司,政府負責批則、訂定施工技術和條件,收則及發出“入伙紙”,為何有問題只在建築商而非連同監理、技術員一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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