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涉性侵“醉娃”受審
一項對無能力抗拒人性侵犯罪不成立
【本報消息】一名青年涉性侵十五歲“醉娃”,其於初級法院應訊時否認指控,辯稱對方自願與自己發生性行為。合議庭裁定,女事主雖然有飲酒,但未至於失去意識,對其是否在不願意情況下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存疑。裁定被告一項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不成立。
男被告姓王,二十九歲,貴賓廳職員。涉一項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
案情顯示,去年三月,十五歲女事主透過朋友介紹認識王某。同月二十三日,有人相約女生到皇朝區一家卡拉OK耍樂,席間亦有其他朋友在場。耍樂期間,女生曾喝酒,王某疑因此將女生帶到其位於青洲的住所發生性行為。翌日上午,女生酒醒發現自己衣衫不整身處床上,王某在身旁,致電男友求助,男友聞言即致電報警。
法官於宣判時指出,王某承認知道女事主當時未滿十六歲,並強調與女方在清醒的狀態下發生性行為。法官指出,在女事主與友人的對話中,女事主曾聲稱“練過酒量”。在女事主步出卡拉OK時,雖然其步履不穩,但尚可以行走,期間更被人抱着腰部和接吻,如果當時沒有失去意識,為何不以短訊向朋友求救。
法官稱,女警到案發現場時,女事主馬上用被鋪遮蔽全身。雖然案發時女事主有飲酒,但未到失去意識地步,難以界定王某是在女事主沒有抗拒能力下,與其發生性行為。裁定王某一項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