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展普法 調解早介入
《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生效逾四年,據家庭暴力個案中央登記系統資料顯示,去年上半年家暴通報個案一千三百多宗,比前年同期增加一百五十多宗。但最終以“家暴法”立案僅十八宗,比例很低。坊間認為未能客觀反映“家暴法”對家庭暴力事件所起的阻嚇作用,如何定義家庭暴力,值得各界深思。
“家暴”的構成至少涉及持續性和嚴重性。現時“家暴法”的通報數量高而成功立案比率低,反映坊間對“家暴法”的認知仍處於初步認識與理解階段。如何構成“家暴罪”?對子女的嚴厲管教以至體罰是否違法?社會上仍存在不同的理解與觀點。無論如何,通報數字的上升,反映民間對各種家庭暴力以至家庭糾紛的關注,能主動檢舉是法律意識的提升。
“家暴法”將家庭暴力罪列為公罪,從懲治暴力、震懾犯罪的角度,理所當然,這亦是多年來社服界爭取的成果。但經過近年執法,社會上亦有意見指出,家暴主要發生在私人環境及人際關係中,同時往往存在依賴和支配的關係,受害人對舉報多有顧慮。尤其當施暴者作為家中經濟支柱,受害者又缺乏經濟支撐及獨立照顧家庭的能力時,假如一旦罪成,施暴者會否被判入獄或因罪成而失去工作,受害人有可能寧願忍受着暴力事件而不檢舉,最終導致暴力的不斷升級及惡化,甚至悲劇收場。上述觀點亦引發漣漪,關注團體認為法律不能“倒退”,對家暴不能姑息。問題值得研議,關鍵是專業研判、科學論證,尤其這幾年來的執法經驗、司法觀點及個案支援情況,須要深入總結和檢討。
不少人關心,任何家庭糾紛或在管教子女方法上稍有過激,都會被視為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機關的介入,亦有可能激化矛盾,甚至無助解決糾紛。當局有需要結合社會現況,加強解說和法律宣傳,提高普羅大眾對“家暴法”的認識,以免對所有家庭糾紛行為標籤化,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及破壞鄰里關係。同時積極引入家事調解制度,防患未然。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