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產辦:公資企法前期研究中
【本報消息】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回覆議員高天賜關於公共資本企業透明度的書面質詢時表示,去年施政報告已指出,政府將啟動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草擬工作。目前,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正按指示負責開展立法的前期研究工作,以期在現行《商法典》的基礎上對公共資本企業經營決策監督、效益評估等一系列機制進行整體檢視和研究;並考慮制訂完善及優化的措施,進一步研究適當地增強政府控股及非控股的公共資本企業資料的透明度,從而促進各類型公共資本企業的有效運作及管理。待完成相關前期研究及擬定方案後,政府將會就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以蒐集社會意見和建議。
網頁了解提透明度
陳海帆稱,為增加公共資本企業營運及財務狀況的透明度,《公共資本企業對外公佈資料指引》已於去年六月廿三日起生效。截至去年九月三十日,已有合共五十五間公共資本企業公佈相關資料並按照指引的規定對資料進行及時更新,包括四十四間特區或特區其他公法直接或間接累計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務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以及十一間累計持有少於百分之五十財務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公眾可透過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的公共網頁平台了解公共資本企業的經營及運作情況,有利於提升其資料的公開透明度。
監事有權查核帳目
至於指引中規定的保密協議屬於公佈資料的例外情況,政府如何針對例外情況訂定相關準則以作規範,避免暗箱操作?陳海帆回應稱,公共資本企業在處理涉及第三人隱私、保密資料等合法權益而與他人訂立保密協議時,相關保密協議的效力依法受到保障,按照指引的規定,得在例外情況下不作公佈。倘違反法律或章程所定義務引致企業利益受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依法須就損害負責。同時,根據現行《商法典》的規定,監事會或獨任監事有權監察企業的管理活動,查核簿冊及年度帳目等資料,報告其所察覺的不當行為。
另外,為確保帳目審計及報告之正確及完整,企業聘請的核數師應履行相關法規定的義務,對企業的簿冊等資料進行必要的查核及檢查。透過上述對企業經營及管理活動的監察機制,避免出現濫用職權或暗箱操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