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否決蘇嘉豪提案上訴
【本報消息】立法會全體會議昨表決議員蘇嘉豪對立法會執行委員會第三五/二○二○號議決決定提出上訴的全體會議簡單議決案,關於《保障僱員參與勞工社團》法案的議員直接提案權,有關議決案在二十七名議員反對、四名議員贊成下遭否決。
蘇嘉豪去年提出《保障僱員參與勞工社團》法案被立法會主席初端拒絕,及後向立法會執委會提出上訴被駁回。蘇嘉豪不認同有關議決,向全體會議提起上訴。
蘇嘉豪再提上訴指,“工會法”立法遙遙無期,故提《保障僱員參與勞工社團》法案,在“工會法”立法前迫切填補法律空白,旨在保護僱員組織及參加勞工社團的權利及訂定有關處罰制度。
細化原則影響政策
他認為該法案與《勞動關係法》同樣為規範僱員的保障和處理制度,但不等於法案對《勞動關係法》本身體現的政府政策有實質影響、改變,甚至相衝突。立法會不應自行曲解基本法的原意及精神,對“政府政策”作過於寬闊的定義而不當地限制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議員的提案權。
執委會第一秘書陳虹表示,執委會經對蘇嘉豪上訴進行分析,認為法案內容涉及《勞動關係法》中體現的政府政策,雖然蘇嘉豪在上訴稱,法案第四條只是細則化已有勞工保障政策和原則,不構成涉及政府政策情況。但既然承認對已有勞工政策的細則化,就必須承認涉及政府政策,且法案一旦通過亦會對已有法律有政策產生實質影響。
改變統一解僱賠償
對於蘇嘉豪聲稱現時行政長官並無就勞工社團據位人的解僱賠償制度制訂特定政策,但實際上現行勞工立法和政策對所有僱員行使本身權利予以保護,並且適用統一解僱賠償制度。蘇嘉豪所提法案希望勞工據位人的解僱賠償制度單獨作出規定,顯然改變既有對所有僱員適用統一解僱賠償制度的政策,無疑屬於涉及政府政策的情況。
基於此,執委會認為蘇嘉豪上訴理由不成立。立法會主席根據基本法及《立法會議事規》相應規定作出初端拒絕接納法案的決定,具有充分依據和理由,不存對上訴人指對法律和規則的錯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