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小民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據新華社天津廿一日電】二○二一年一月廿一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貪賄重婚一審判死
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二○二一年一月五日一審宣判,認定賴小民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十七點八八億餘元,貪污人民幣二千五百一十三萬餘元,賴小民有配偶而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賴小民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法庭主持檢辯雙方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質證,依法保護各方的訴訟權利,賴小民充分發表了自己的辯解意見,辯護人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賴小民還進行了最後陳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立功不足從寬處罰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認為賴小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賴小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賴小民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構成重婚罪。賴小民犯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應數罪並罰。雖然賴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