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擬分九大類八十四種
設諮詢機關“危險品專責委員會”
根據《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將危險品分為九大類約八十四種,並將部分危險性大、風險高的列為禁用危險品。文本亦建議設立“危險品專責委員會”作為諮詢機關,並建議法案於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
公佈滿一年起生效
文本定義“危險品”是指因固有的化學、物理和生物特性,可到這一嚴重意外事故的物質或混合物。“危險品用戶”指以任何名義、偶爾或慣常為危險品所有人、受託人、運輸人及一般持有人的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同等公共或私人實體。主要針對入口、生產、銷售、儲存環節等高危用戶的法人及自然人。
若經營規模較大或危險品數量較多的企業則被列為“重大危險品用戶”,另需制訂預防嚴重意外事故的政策、環境保護方案及應急預案、指定安全負責人須每年製作安全報告,如違反有關義務將面臨罰款。
危險品用戶的義務,須向具職權的公共當局就已採取避免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必要措施作出通知及證明。應將附有危險品資訊的運輸文件放在運輸工具上。運輸及儲存的物質應具備適當的識別標誌或象圖形,確保危險品按規定運輸及儲存,通知具職權的公共當局有關危險品在澳門的遷移以及發生危險品意外事故,在指定時間內保存進出危險品記錄或單據。
具職權的公共當局包括消防局、衛生局、治安警察局、海關、海事及水務局,民航局,向危險品用戶發出應遵的具體指引及建議。經濟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及交通事務局應提供協助。
引新罪名可囚三年
文本建議引入新的罪名“生產、持有或交易禁用危險品罪”,可科處最高三年徒刑。規定任何人不遵守具職權的公共當局命令採取的措施或拒絕監察人員進行監測,將構成違令罪。
行政處罰則按三級嚴重程度,罰款一萬至五十萬元不等。具職權的公共當局可對行政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危險品進行扣押,藉以阻止違法情況的風險增大。在處罰程序方面,當局可出售扣押物來保證罰款及其他負擔得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