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駐外人員制度屬特別法
【本報消息】一名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的協調員涉於退休後,向旅遊局提出要求適用駐外人員制度的權利、福利和津貼。社會文化司司長駁回有關申請後,該協調員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院合議庭指出,駐外人員制度屬於特別法,只適用於澳門特區駐外辦事處提供服務的人員。裁定駁回上訴。
案情顯示,一名自一九八二年一月起擔任公職的人士,其後轉至旅遊局駐里斯本辦事處任職高級技術員。特區政府在○五年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其獲委任為“中心”的協調員,在旅遊局里斯本辦事處工作,並一直續任至一八年退休為止。
同年六月,其向旅遊局提出申請,要求對其追溯適用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中的規定,追回之前在“中心”任職期間的有關權利、福利和津貼。一八年九月,社會文化司司長作出批示,以其當時沒有提交由澳門特區有關機構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以及身體及精神健康證明書,不遵守法律規定的入職要件,令其委任無效,因此不符合《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以及從○五年六月至五年前期間,其申請發放有關津貼與補助的權利時效已過為由,不批准的請求。
中院合議庭指出,根據《駐外人員制度》規定,可見該法規屬於特別法,只適用於澳門特區駐外辦事處提供服務的人員。雖然“中心”的運作地點設在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內,但該“中心”本身不是澳門特區的駐外代表處,而只是一個具有極為有限及特定目的的小型項目團隊,因此,在“中心”工作的人員並非《駐外人員制度》所規定適用對象。
事實上,創立“中心”的行政長官批示已規定在“中心”提供服務的人員問題,其中,已對協調員薪俸作明確規定,因此對其不能延伸適用《駐外人員制度》中的特別規定。
合議庭認為,雖然被上訴批示確實存在形式瑕疵及違反法律,但由於上訴人向行政當局提出的請求依法不可能成立,為避免撤銷被上訴行為後,被上訴實體做出具有相同內容的行政行為,因此裁定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上訴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