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七人撤有罪判決
【香港中通社十八日電】台灣“太陽花學運”攻佔行政機構案,學運領袖魏揚等七人二審被依煽惑他人犯罪罪改判有罪。台灣“最高法院”今日認為,以“人民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為由,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此外,李冠伶被控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最高法院”也發回更審。連同魏揚等七人,該案共有八名被告獲更審機會。
判決指出,原審對於魏揚等七人主觀上是否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是否符合構成要件,均未說明及調查釐清,也未詳查魏揚等人是否有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的事由,有不適用法則、不載理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等違法,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綠營上台大撤告訴
“太陽花學運”期間,警察與佔領行政機構的學運人士爆發衝突,造成數人受傷。當時台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當局將一百三十二人提起公訴,但民進黨上台後,除了二十一人吿訴不能被撤回,已撤回大多數被吿的吿訴。
台北一審法院二○一七年判決二十一名被吿中十一人有罪,包括三人犯毀損公物罪、八人犯妨礙公務罪,另外十人無罪;上訴二審法院後,除原本的有罪十一人外,原本無罪的魏揚等七人因煽惑他人犯罪改判有罪,相關人士對判決不滿,並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