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僱員報酬的支付方式
案例:僱主阿明因為以現金方式向三個外地僱員支付報酬,被勞工事務局罰款合共一萬八千元。
解說: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七條“報酬的支付方式”的規定,僱主給予外地僱員的報酬,僅可透過存入以僱員名義開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帳戶的方式作出支付。
如果僱主不使用這一方式,根據上述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屬行政違法行為,勞工事務局將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向僱主罰款五千至一萬元。因此,在本案例中,由於僱主阿明以現金方式向三個外地僱員支付報酬,最終勞工事務局依職權就每一僱員向阿明科處罰款六千元,合共被罰款一萬八千元。
所以,聘用外地僱員的僱主須謹記,支付報酬時,應將款項存入他們的銀行賬戶。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7條及第32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