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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7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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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督察受賄罪成遭撤職

下落不明刊通吿執行

海關督察受賄罪成遭撤職

【本報消息】一名海關關務督察年前涉嫌運用職權,協助一名因攜帶超額現金,從蓮花口岸入境澳門而被海關扣查的旅客得以放行,涉嫌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移送檢察院處理。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警鐘長鳴”欄目公佈,海關已完成對該名關務督察的紀律程序,對其處以撤職處分。由於涉事人下落不明,海關依法以刊登通告方式通知涉事人有關被科處撤職之處分。

監獄警長涉案

就上述案件,廉署調查期間,該名海關關務督察承認曾透過他人向公職人員提供不法利益;涉案的其中一名中間人為一名監獄警長,該名監獄警長在廉署偵破的一宗受賄案件中,已被採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等強制措施,其與兩名活躍賭場人士在案中均已被宣告為嫌犯。

海關根據刑事起訴法庭批示,即時對該名關務督察採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的強制措施,在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提起紀律調查程序,經保安司司長批准,在十二月十五日對涉事關員採取防範性停職措施。

初級法院在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就案件作出判決,獄警警長被判處四個月實際徒刑;對同案的海關關務督察判定罪名不成立,並宣告對其所採用中止執行公共職務之強制措施立即消滅。

罪成判囚兩年

中級法院合議庭在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檢察院上訴理由成立,改判該海關關務督察“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罪名成立,判處兩年實際徒刑;有關獄警警長觸犯《澳門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結合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行賄罪”,判處一年實際徒刑;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

懲教管理局已完成對該名獄警警長的紀律程序,保安司司長在二○二○年六月三日批示對其處以撤職處分。

海關已完成對該名關務督察的紀律程序,保安司司長在二○二○年九月廿四日批示對其處以撤職處分。由於涉事人下落不明,海關依法以刊登通告方式通知涉事人有關被科處撤職之處分,並在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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