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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5日
第C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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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法務局前處長敗訴

濫用職權偽造文件遭撤職合理

終院判法務局前處長敗訴

【本報消息】一名前法務局處長涉偽造由其監督的停車場部門車位特准泊車證,車位交由家人使用,被判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及後被政府撤職。案件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合議庭指出,其為了維繫和隱瞞濫用車位無所不用其極,甚至不惜偽造文件,有高度的可指責性和譴責性,完全不是公僕應有所為,撤職處分並無違反適度原則。

部門車位家人用

案情指出,上訴人曾於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四年間擔任法務局財政暨財產處長的職務,因濫用職權,將法務局租用,並由其負責管理的位於某公共停車場的車位無償給予其家人使用,更偽造特准泊車證,而被已轉為確定的司法裁判裁定觸犯一項濫用職權罪和一項“公務員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合共科處一年六個月徒刑,緩刑兩年。

該處長不服,在中級法院敗訴後,上訴至終院。合議庭指出,上訴人為了維繫和隱瞞濫用車位之非法狀況可以說無所不用其極,甚至不惜“偽造具特別價值的文件”(特准泊車證)。這一切都顯示其行為具有高度的可指責性和可譴責性,完全不是一名公僕所應有的行為。因此,沒有理由認為有關行為違反了被告所提出的適度原則,以及所科處的撤職處分不合理。

此外,被告還稱被上訴的行政實體並沒有為所作決定的效力而就“其職務關係的不可維持性”作出考量。對此,合議庭指出,被上訴之處罰批示轉用了紀律程序的總結報告,而在該報告中又得出與該程序嫌疑人的“勞動關係無法維持”的結論,這樣就不能說處罰批示沒有對該“情節”作出考量。因為該報告是終結整個程序的最後紀律決定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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