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調解仲裁中心訂策略目標
加盟商號新舊標誌暫並行使用
【本報消息】消費者委員會訊:“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理事會昨日舉行本年度(二○二一)首次平常會議,會議上訂定“中心”的策略目標。
根據《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規章》,“中心”理事會的人數不超過七名,理事會主席由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擔任,其他成員根據二○二一年一月六日出版的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二○二○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以下六名人士:石立炘、黃淑禧、鄧志強、魏丹、李居仁、關勳杰,任期為兩年。
根據“規章”,“中心”的管轄權在於促進解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訂立的消費合同所產生的爭議,調解及仲裁的範圍只限民事性質的消費爭議,受理金額不設上限。
為配合“中心”於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更名“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原來“加盟商號”與新式樣“加盟商號”標誌目前並行使用,直至另行公佈為止。
按“規章”規定商號如已“以一般加入聲明”加入“規章”的制度,成為“加盟商號”,即預先承諾必須接受由消費者提出爭議金額在十萬澳門元或以下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