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本澳債券二級市場發展初探
在澳門,依照法律規定及經過當局審批,公司或其他實體可透過發行債券向公衆籌借資金。這種借款是有償的,可設有固定或浮動利率,亦可以“可換股債券”的方式發行。
債券屬流通證券,投資者在購入債券後可以隨時將之轉讓。具體轉讓價格,可因應市況浮動。所以,經發行並配售後,債券便會進入“二級市場╱二手市場”(債券的流通市場)。近年,雖然已有不少公司或實體選擇在本澳發行債券,但至今,本澳債券二級市場似乎並不活躍。
本澳大部分企業的融資需求基本已由傳統融資方式(如不動產按揭,或以企業財產設定浮動擔保)所滿足。這些傳統融資方式不涉及政府審批,程序便捷,成本與效益相應。反觀債券,作為金融產品,為嚴格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健,公開發行債券涉及金融管理局的預先許可,程序繁複及牽涉成本不少,導致企業發債動機不足。另一方面,本澳產業單一,實體經濟發展相對較弱,企業發債需要亦不大。
現時澳門債券的轉讓需遵守《商法典》的規定,與鄰近地區相比,移轉方式較為傳統及有一定成本,靈活性不高。不但影響債券的升值空間,亦進一步窒礙債券二級市場的形成。
本澳現時未有成熟的金融基建,也缺乏國家或國際認可的交易平台。即使已有債券發行的基本法律制度,但在債券流通的層面,一些細緻的規範仍待詳細訂定,如未有專門法律法規保障投資者價金支付、移轉的安全以及流通靈活等一系列問題,亦缺乏規範及清晰機制來調整定價,資訊不夠透明。如此種種,最終令投資者望而卻步。
以上各方面牽涉社會情況、金融專業及法律制度等不同範疇,彼此互為影響,需要綜合處理。但最終仍可以看到,澳門債券二級市場不甚活躍,與法律制度不無關係。
要推動債券二級市場發展,除了需要完善金融專業範疇的基建及平台,相關法律法規也須同步完備,以較具前瞻的方式為本澳市場首先劃定遊戲規則,構建能與國際接軌的交易平台。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會長 羅佩琪 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