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判四年三月至五年半
內地記者遇襲案三被告判囚
【中新社香港八日電】內地記者付國豪二○一九年八月在香港國際機場遭示威者圍困及襲擊。涉案者賴雲龍、畢慧芬及何家樂早前被裁定參與暴動及襲擊等罪成。案件八日宣判,三人分別被判即時監禁五年三個月、四年三個月及五年六個月。
涉案被告依次為賴雲龍(二十歲)、畢慧芬(廿五歲)、何家樂(三十歲)。他們被指於二○一九年八月十三日至十四日,在香港機場一號客運大樓G位通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一起非法及惡意傷害付國豪。畢慧芬另於同日同地非法囚禁付國豪,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
官斥行為令港蒙羞
三人均被裁定暴動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兩罪成立,畢慧芬另被裁定一項非法禁錮罪成立。另外,賴雲龍早前還承認普通襲擊罪及阻礙公職人員罪兩罪,何家樂則承認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
法官認為案發於香港國際機場,正是香港通往世界之窗口,被告所為令許多香港人傷心及蒙羞。又指當晚示威者行為瘋狂及具挑撥性,各被告以眾凌寡,被暴力控制理智。且事發時尚未有疫情,相信被告戴上口罩犯案是為掩飾身份。
法官指出,本案情節嚴重,嚴重性屬中度,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而年輕及沒有案底等個人因素,在考慮判刑時所佔比例不高。
法官最終裁定賴雲龍即時監禁五年三個月,畢慧芬即時監禁四年三個月,何家樂即時監禁五年六個月。其中,畢慧芬正就另一暴動案服刑,是次刑期中的三年將與該案分期執行。另一被告黃逸豪,早前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並已釋放。
香港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高級督察張文瀚稍晚見記者時表示,警方歡迎裁決,認為判刑反映案件嚴重性。警方重申,不排除將來有新證供就機場暴動事件起訴其他涉案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