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後穗首案
小孩高空拋物家長判賠九萬
【中新社廣州四日電】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今天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庾某某訴被告黃某某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該案是民法典施行後廣州宣判的相關案例首案。
合議庭經評議後當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合計八萬二千五百一十二點二九元(人民幣,下同),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庾某某在自家小區花園內散步,經過黃某某樓下時,黃某某家小孩在房屋陽台從三十五樓拋下一瓶礦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導致其驚嚇、摔倒。報警後,庾某某被送入醫院治療。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
廣州越秀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後,原、被告均未對上訴與否作出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還可以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