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家傭須知
很多人因為工作忙碌而無法兼顧家庭,希望聘請外地僱員(俗稱“家傭”)來幫忙做家務及照顧家人,減輕生活壓力。
由於家傭需要登堂入室,照顧老小,僱主們往往希望能先試用一下,例如有些僱主會讓以遊客身份進入澳門的非本地居民,或已獲澳門其他僱主聘用的外僱先到自己家中試工幾天,如不合適就再換一個試工。然而,這樣做是否合法呢?
聘用不具備法定聘用條件的非本地居民
根據第六 / 二○○四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第十六條規定:與不具備法律要求僱員必需持有的文件的任何人建立勞務關係,不論合同性質及形式、報酬或回報的類別為何,處最高二年徒刑;如屬累犯,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同時,根據第二一 / 二○○九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四條的規定:擬從事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取決於其已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入境。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倘若僱主讓以遊客身份進入澳門的非本地居民到家中試工,由於該人不具備法律要求的聘用條件,這種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將會受到刑事處罰。
聘用已獲其他僱主聘用的外僱
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僱主持有聘用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的不記名許可,但聘用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為其他僱主工作的外地僱員,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罰款一萬元至二萬元。
由此可見,僱主讓已獲澳門其他僱主聘用的外僱在家中試工,屬於行政違法行爲,將被科處罰款。倘若僱主無有效的聘用許可而接受外地僱員提供工作,亦同樣按照上述規定科處罰款。
非法工作者的責任
牽涉其中的非本地居民又是否會受到處罰呢?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非本地居民在未獲許可以僱員身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情況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工作,又或獲許可以僱員身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但向非獲許可為其工作的僱主提供工作,將被科處罰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由此可見,非本地居民提供非法工作,亦須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
其他處罰或補充措施
除上述處罰外,法律亦分別對僱主及提供非法工作的非本地居民規定了附加處罰或補充措施。針對違法的僱主,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可全部或部分廢止其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同時剝奪其申請新聘用許可的權利,為期六個月至兩年。
對於未獲許可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非本地居民,根據《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第十一條規定,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許可,將被廢止。
綜上所述,僱主聘請合心意的家傭固然十分重要,但切莫貪圖一時便利隨意進行試工行爲,以免觸犯法網,得不償失。
註:本文主要參閱第六 / 二○○四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以及第廿一 / 二○○九號法律第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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