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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3日
第B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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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僱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

外僱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

經常會有一些聘請外地僱員的僱主有這樣的疑問:即使合理解僱外地僱員,僱主是否仍須支付外地僱員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用?

根據第二一/二○○九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六條“僱員的特別權利”第四款的規定,外地僱員的其中一項特別權利就是:在勞動關係終止時,有獲安排返回原居地的權利,即有權獲僱主支付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費。因此,無論何種勞動關係終止的情況,包括合同期滿、僱主合理或不合理解僱,甚至外地僱員在合同期滿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等,外地僱員均有權要求僱主支付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

另外,根據上述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安排返回原居地的規定並不影響僱員選擇其他目的地的權利,但不得因此為僱主帶來任何額外負擔。也就是說,外地僱員有權選擇原居地以外的其他目的地,但有關交通費不得多於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

舉例來說:某外地僱員原居地在菲律賓,在勞動關係終止時,倘若該僱員不返回菲律賓而是前往英國,由於交通費用明顯超過其返回原居地的費用,故其無權要求僱主支付前往英國的交通費用,而僱主只須向其僱員支付返回菲律賓機票所需的交通費用。當然,法律並不限制僱主自願向其僱員提供更好的福利。

如果僱主不按照上述規定安排外地僱員返回原居地,按照上述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罰款五千至一萬澳門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一/二○○九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廿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第卅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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