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批准律政司上訴許可撤銷保釋
黎智英還押監獄
【中新社香港三十一日電】香港終審法院三十一日開庭審理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結果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下午裁決批准律政司部分上訴申請,黎智英須即時還柙,待至二○二一年二月再訊。
數案在身的黎智英早前被控欺詐及違反香港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兩案中均被拒保釋。本月廿三日,黎智英合併兩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三十一日,律政司就此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申請臨時命令要求等候上訴許可期間再次羈押黎智英。
黎具棄保潛逃風險
案件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終審法院審理。控方指,被告所面對的國安法控罪嚴重,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形容其如同謀殺案疑犯,法庭一般不會給予保釋。而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給予保釋。這意味着就保釋方面,法官應着重考慮被告有否潛逃或重犯風險,而非利用保釋條件,來減低被告潛逃或重犯風險。
控方強調,除違反香港國安法及欺詐罪外,黎智英並涉嫌干犯多宗將於區域法院審理的非法集結案,一旦罪成勢必面對長時間監禁。故法庭在衡量是否給予其保釋時,應考慮上述背景及所面對的其他控罪。又指雖然黎智英保釋條件包括除向警署報到及出席聆訊外不得離開住處,但警方難以確保其廿四小時逗留家中,一旦離開住處,若無法及時發現,警方難以尋獲及採取行動。故認為黎智英仍有棄保潛逃及重犯風險。
保釋錯詮釋國安法
終審法院三名法官馬道立、張舉能及李義當日下午頒下判詞。判詞指,高等法院法官在批准被告保釋時,或錯誤詮釋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有關保釋內容。而如何在香港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等規定下解釋相關條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具有可爭議之處。終審法院將在接下來聆訊中,釐清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的意思,以及高等法院法官是否錯誤詮釋。
法官又指,若現在批准被告保釋,則等於認同高等法院早前作出的保釋令。經考慮,決定批出臨時羈押令。案件排期於明年二月一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