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齡非“護身符”
中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作出完善修改,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嚴重,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惡意犯罪就呈現持續上升趨勢。如今年五月西安市藍田縣四名男生性侵案;二○一九年十月大連十三歲男孩殺女孩案;二○一九年三月江蘇十三歲男孩弒母案;二○一八年十二月湖南十三歲男孩弒父弒母案以及二○一五年十月湖南三名學生殺死退休老師案等。所有案件的共同點是犯罪年齡都為十一至十三歲之間,而且都因罪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結果一度引起各界熱議。
的確,中國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一直以來都引起社會關注,縱使犯罪行為的殘忍手段和惡劣影響幾乎與成人案件無異,卻因為此前規定的“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而免於處罰。這既是對法治正義的褻瀆,更是對公民權利的威脅。
立法對最低刑責年齡作出個別調整,意味着嚴重犯罪的“小惡魔”,不再游離於刑罰制裁之外,有利於形成震懾教育之勢,實現刑事立法的懲罰預防功能。當然,刑罰只是手段而非目的,這也是將針對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改為專門教育矯治的初衷。
千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