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案宣判
10月9日
初級法院宣判貿易投資促進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合議庭主席梁鳳明裁定,張祖榮四項違反保密罪及三項資料不正確罪成,判囚兩年,不予緩刑。至於其涉及的犯罪集團、受賄作不法用途等刑幅較重的罪名則不成立。由於刑期不符合羈押前提,法庭批准張祖榮立即釋放,須交十萬元擔保金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