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林卓廷三宗罪
【中新社香港廿八日電】香港廉政公署廿八日落案起訴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控告他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
林卓廷廿八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罪指,四十三歲被告涉嫌分別於去年十二月三十日、今年一月廿一日及七月十六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Ⅱ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份。
林卓廷在庭上表示明白三項控罪。在控方不反對的情況下,被告獲准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案件押後至明年三月九日再訊。
廉政公署早前接獲投訴後,依法並按既定程序就該懷疑披露事宜進行調查,其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被告因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被控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
林卓廷當天在社交平台發文稱,早上被廉政公署上門拘捕,涉及披露元朗“七·二一”事件受調查人身份資料。
據悉,“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二萬港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