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齊下完善澳門法治運行體系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月在北京召開。在該次會議上,國家主席習近平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要重點抓好的工作提出了十一個方面的要求,其中的重中之重,無疑是要做好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這三方面的工作。在本人看來,雖然澳門回歸以來,法治體系不斷完善,為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但深入學習與吸收這三方面的會議精神,對於進一步完善本澳的法治運行體系,依然具有深遠的指導意義。
在立法方面,會議指出,要堅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健全國家的立法法治體系,堅持人民利益至上,解決人民利益,系統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就澳門的情況來看,回歸前夕,針對澳門原有法律不適合本地實際情形的問題,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對澳門原有法律進行了大規模清理,共審查了九百七十五個法律和法令。回歸以來的二十年,澳門特區繼續對原有法律進行清理及適應化工作。
立法會積極發揮基本法賦予的立法職能,及時回應社會發展對法律的需要,截至二○二○年十一月,共審議通過三百一十五項法律,包括新增法律一百九十四項,修改法律一百一十九項,以及兩項有關法律清理的立法文件,逐漸建構具有澳門自身特色的法制體系。其中在法律清理方面,《第十一╱二○一七 號法律》針對一九七六至一九八七年間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共計確認了九十二項法律、三百八十項法令為默示廢止及失效,並廢止了七項法令;《第二○╱二○一九號法律》則針對一九八八至一九九九年間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共計確認了六十九項法律、二百○五項法令為默示廢止及失效,並廢止了一項法律與十項法令。
另外,尤其值得肯定的是,澳門特區自覺維護憲法、基本法和中央的權威,積極回應中央關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關切,主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二○○九年即出台《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順利完成了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隨後,為配合《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二○一八年又制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法規,進一步建立健全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制機制。另外,根據二○一六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四條的解釋精神,澳門特區還主動修改了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加入“防獨”條款,預先排除干擾,確保了愛國愛澳力量在立法會的主導地位。
長遠來看,建議特區立法相關部門可以進一步發揚是次會議的精神,積極完善立法統籌機制、加強立法規劃、改進立法技術,優先制定和修改與經濟民生相關的法律法規。(上)
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
澳門大學法學院助理院長
邱庭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