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火形嚴 故人鮮灼
商鞅變法本來是一個強國富民的改革,商鞅卻要如此煞費苦心地爭取老百姓的信任,然後才不折不扣地實行,可見明威是執法的前提。從商鞅變法的歷史事例可以看出,治理國家或管理國家,單單有完善法律並不足夠,必須樹立執法者的威權,才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必罰條件。商鞅變法這種“法成、明威、必罰”三者結合成功實踐,後來成為韓非子法學理論基礎。
無規矩不成方圓。一個國家或地區都有法律,來規範人們的行為。若沒有完善的法律,社會秩序必遭破壞,那民主自由無從談起。當然,法律建立後,亦須嚴格執法,否則,法律形同虛設。所謂“柔不監國”,身為管理國家的官員,不能夠太懦弱,應該強而有力地捍衛法律,讓老百姓明白違法必罰的道理。若放任違法亂紀的行為,最終會禍國殃民。這就是韓非子所說“夫火形嚴,故人鮮灼;水形懦,故人多溺”的道理。
道是自然法則,亦是宇宙之源;而術則是道之用,是道的實際應用方法,可稱為技術、術數等。悟道,可以透過事物現象,看清本質找到自然規律,達到知天地,知萬物,知做人。施術是掌握事物的規律,然後懂得用方法化解矛盾。韓非子的法學思想,無疑是術的一種,只針對國家治理提出一些較為實際的治理方法,推崇“不務德而務法”,只求達到治理目的,沒有老子的道家、孔子的儒家那樣講求仁義道德。
當然,我們應理解韓非子生在封建社會制度時代,難免有以帝王為上的極權思想,但韓非子“夫火形嚴,故人鮮灼;水形懦,故人多溺”的立法思想,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執法理念,仍值得當今執政者借鏡。
(二之二)
清水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