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切部署增兒童活動設施
“勤有功,戲未必無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提出兒童享有休息和餘暇的權利,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電子奶嘴”橫行的今天。兒童每日或每周到公園的次數有多少,新一代“八○後”、“九○後”的家長是否記得童年在公園度過的快樂時光?
兒童長期沉迷玩電子屏品會影響身心發展,適當的戶外活動有助兒童增強體力,促進認知、語言能力及社交能力等發展。通過兒童公園、遊樂設施的硬件運動器械,既可培養兒童對體育活動的興趣,亦有助提高健康水平。
不同的遊樂設施可培養發展兒童不同的能力,鞦韆可增加兒童身體的敏捷性、協調性,滑梯可提高兒童的柔韌度和膽量,攀登、鑽爬、吊拉的運動器械則可增強兒童的手眼協調、鍛煉四肢動作,加大挑戰性及自信心等。
本澳一直欠缺城市總體規劃,公園、兒童遊樂場所等都存在設計、種類、數量及分佈等問題,未能滿足兒童對遊樂體驗的需求。由於分佈不均及使用率高等問題,部分設施殘舊,未能及時維修保養,容易造成安全隱患。
市政署近年陸續優化重整氹仔中央公園、白鴿巢公園、燒灰爐公園等兒童遊樂設施。由於屬較大型、新穎及完善的兒童遊樂場所,故吸引家長攜同小朋友到場嘗鮮。以近日重開的燒灰爐公園為例,兒童電動車輪候超過一小時,足以反映兒童遊樂設施的需求大。
近年優化的公園較多設有不同年齡層的遊玩設施分區,滿足不同年齡兒童的需要。但本澳土地資源有限,並非所有公園都有條件滿足不同年齡層的需要,建議陪同的家長或家傭要教導兒童有公德心。兒童有玩耍的權利,亦有愛護公物的義務,不適齡而又“夾硬”去玩,除了破壞公物,影響他人使用,亦有機會令自己受傷。
兒童過度的勤無功,適當的戲有益。政府宜根據各區人口分佈情況,在未來二十年的城市總體規劃內制訂休憩、康體設施及兒童遊樂場所的比例,適當部署建設,合理利用土地,定期評估需求變化,適時調整規劃,以確保不同年齡的兒童都有玩樂的機會,打造宜居城市。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