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居佛國憶罰事
《孟子 · 告子下》:“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恆亡。”這是説,一個國家在內沒有依法度的大臣和作為輔佐的臣子,對外沒有相匹敵的鄰國和外患的憂慮,則隨時會遭到滅亡。可見法律的尊嚴與重要。《莊子 · 徐無鬼》:“法律之士廣治,禮教之士敬容。”說明講求法律的人推廣法治,如同重視禮教的人注重儀容。
法,本指刑罰。段玉裁説:“刑者,罰辠也。”《易》謂:“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另一方面,尊稱佛家的事物,都曰“法”。如法師、法號、法衣。梵語達磨·曇無(Dharma),意譯為“法”。我久居佛國,他們有一套“法律”,大概屬於“森林法”,總之警察説你有罪就是有罪。就以交通問題來說,儘管你依足法規,他説一聲“罰”,你便要破財。上到衙門,你要分辯,那個“長官”説:“你敢在我面前爭辯,顯然是無禮,罪加一等,再辯再加。”不但破財,還要噤聲。華僑稱該國為“罰國”,蓋粵語“佛”、“罰”音同。
《管子 · 立政》這一章説的是“罰事”,不過除了罰之外,也有“賞事”。細讀其文,與“佛國”的“佛事”截然不同。文章説:“凡將舉事,令必先出,曰事將為,其賞罰之數,必先明之。立事者謹守令以行賞罰,計事致令,復賞罰之所加。有不合於令之所謂者,雖有功利,則謂之專制,罪死不赦。首事既布,然後可以舉事。”這是説,凡事在進行之前,一定要公佈法令。法令是明文公佈賞罰條款,由該個機構負責執行。之後,執法者須提交詳細報告,說明事件實情、賞罰情況。如報告與事實不符,那麼執行案件者死罪難逃。《管》稱這種嚴格的執行曰“專制”。
因為舉事之前所發佈的法令,也就是賞罰的辦法和政策,稱之為首事。
文中之“曰事將為,其賞罰之數,必先明之。”其中的“數”字通“術”字,指方法、政策。“賞罰之數”,即“賞罰之方法”或“賞罰政策”。
冬春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