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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第A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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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會:印花稅規章助推仲裁

郭頴玫

稅務減半鼓勵民商事爭議使用服務

仲裁會:印花稅規章助推仲裁

【本報消息】立法會大會已細則性通過《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修改法案,法案訂明以仲裁方式解決租賃等爭議可獲扣減稅款。澳門仲裁協會會長郭頴玫認為,法案有助鼓勵更多當事人透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尤其在不動產租賃協議或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合同,期望未來更多民商事爭議使用仲裁服務。

做法杜絕避稅

法案指出,租賃合同的當事人若通過仲裁協議協定,經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解決任何由不動產租賃引起的爭議,則需繳納的印花稅可獲減半。同時,法案亦規定因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的合同當事人協定仲裁亦可獲同樣優惠。當事人廢止或不遵守仲裁協議則須補交已獲扣減的稅款。

郭頴玫認為,法案將稅務減半有助鼓勵更多當事人透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尤其在不動產租賃協議或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合同中,若已訂明有仲裁條款則可以確保發生爭議時能夠使用仲裁,而且當事人在約定適用仲裁後不能夠廢止或不遵守該仲裁協議,否則需補交稅款。

她表示,此做法不單可杜絕借助仲裁協議避稅,且能真正推動當事人使用仲裁,業界期待法案生效後可以有更多仲裁案件。同時,仲裁業界亦期望在稅務優惠的鼓勵下能令仲裁得到更廣泛的使用,並可逐漸帶動增加其他民商事爭議使用仲裁。

減輕法院負擔

郭頴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若協議當中有仲裁條款則爭議由當事人預先約定的仲裁庭審理,法院不具管轄權審理該案件且相應地駁回起訴。為此,因應法案的稅務優惠,日後此類型的糾紛可望更多通過仲裁處理,從而減輕法院的負擔。

此外,郭頴玫提醒立約人注意該法案內容訂明必須由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解決該爭議,因此簽訂合同時,應同時明確雙方約定將爭議提交的仲裁機構,以便符合該稅務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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