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和保護區旗區徽?
今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回歸祖國二十一周年的大日子,在本澳不少地方除展示和升掛國旗外,亦會展示和升掛區旗以示慶祝。根據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有關國旗和國徽的使用及保護之前已為大家介紹,今天就為大家簡介有關區旗和區徽的使用及保護。
根據法律規定,澳門特區區旗、區徽是澳門特區的象徵,應當被尊重和愛護。區旗、區徽只能在法定或行政長官指定的地點展示或懸掛(例如: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府總部、澳門國際機場等)。任何人如果將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展示或使用於商標或廣告,或在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中展示或使用,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科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如果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不合規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毀壞的區旗或區徽,亦可被科二千元至八千元罰款。
此外,按照同一法律,如果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之工具,公然侮辱區旗或區徽,或對其不尊重者(包括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區旗或區徽),更將構成“侮辱區旗、區徽罪”,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同時,有關刑事規定亦適用於不尊重區旗或區徽的複製本,只要複製本與原本明顯相似,且足以令公眾誤以為是區旗或區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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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第六/一九九九號法律及第五/二○一九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