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總局修訂案細則通過
明年二月與經修改內部保安綱要法同步生效
【本報消息】立法會全體會議昨細則性審議通過《修改〈警察總局〉》法案,法律生效時間明確訂為明年二月一日,將與《修改〈內部保安綱要法〉》法案同步生效。
調整民防角色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警察總局局長梁文昌等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引介表示,是次修改主要為配合新實施的《民防法律制度》及新修訂的《內部保安綱要法》的規定,相應調整警察總局在民防範疇的角色及功能。
在細則性審議過程中,委員會重點圍繞警察總局在民防方面職責調整的情況、在支援安全委員會方面的職責內容的完善、在指揮及領導其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方面的條文修改原因、警察總局局長在聯合行動方面的權限、該法生效安排等問題,與政府展開討論及交換意見。
此外,委員會對法案行文表述的妥善性及中葡文本的對應性進行審議,務求使法案在立法技術層面得到進一步完善。
明晰職責範圍
政府於本月二日向立法會提交法案的修改文本。經審議,委員會認為法案第二條的修改,不僅配合今年剛實施的民防法律制度及相關配套行政法規的內容,亦配合近年來相關警務機構的職責調整情況,令警察總局的職責範圍更明晰。政府並根據委員會的意見,對第二條的標題及行文加以完善。
就法案對第三條條文的修改,是考慮到新實施的民防法律制度,及新修訂的《內部保安綱要法》已作規定,故委員會建議政府採用概括性的表達方式,以免行文過於繁複,並產生疑問。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對條文作適當簡化處理,在確保條文完整性的基礎上,亦不會對其他法律的解讀造成影響。法案建議,“警察總局局長輔助聯合行動指揮官行使其職務,並可在法定情況下行使聯合行動指揮官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