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維持九土地批給失效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終審法院於十一月廿七日及十二月四日裁判九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
六地涉南灣湖計劃
第一、二、三、四、六、九等六宗案件均涉及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分別是C區五地段土地,面積五百○一平方米,承批人為富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C區十地段的土地,面積三千四百九十平方米,承批人為寶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C區十七地段的土地,面積九千六百五十平方米,承批人為源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C區九地段的土地,面積二千九百八十一平方米,承批人為柏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C區十一地段的土地,面積三千二百一十二平方米,承批人為順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D區五地段的土地,面積三千三百○七平方米,承批人為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Imobiliária Wui Keng Van, S.A.。各土地租賃有效期廿五年,由簽訂公證書之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五月三日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租賃期滿未用土地
第五宗案件涉及路環鄰近九澳聖母馬路一幅面積一萬○一百五十四平方米土地,承批人為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e Ind?stria Sun Fat, Limitada。土地租賃有效期廿五年,由簽訂公證書之日起至二○一四年三月二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六月廿四日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七宗案件涉及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SD”地段,面積三千四百八十八平方米,承批人為龍灣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土地租賃有效期廿五年,由批給批示公佈之日起計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廿八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八宗案件涉及氹仔望德聖母灣一幅一萬九千二百四十五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s Chee Lee, Limitada。土地租賃有效期廿五年,土地利用期為卅六個月。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終審法院裁定上述九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