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民亂丟煙蒂或判刑
保安司司長辦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一至九月,在妨害社會生活罪中之縱火罪共錄得廿三宗,較去年同比三十八宗,減少十五宗,下降百分之三十九點五。
今年首三季涉及縱火罪案數字雖與去年同比下降,但一宗都嫌多。近期,又再頻發涉及因亂丟煙蒂引發的縱火案,司警接案後已先後拘捕多名涉案本地或內地“煙民”。有關“煙民”雖非蓄意縱火,但縱火始終是嚴重罪行,隨時會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不論是蓄意還是非蓄意,同樣犯法。
《刑法典》規定,過失造成火警可處最高五年徒刑。若該過失造成的火警對他人生命造成危險、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嚴重危險,或對屬巨額之他人財產造成危險,更可處最高八年徒刑。如火警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更屬加重情節,可被判處更高刑罰。“煙民”應引以為戒,切勿貪一時方便,隨手亂丟未熄煙蒂,不但破壞環境衛生,更隨時累人累己。
本報記者 逸 言